其一,行政首长是否出庭应诉与是否法治不能简单画等号。
将小产权房合法化,会破坏社会公正,因为土地价值的升值和分化是由于人口聚集、公共财政集中投入和土地的用途和规划管制造成的。我们认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或者学术理论认为,城市就是进行现代工商业建设的,农村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产生。
农民的宅基地是年满18岁的村民就可无偿分得,是永久使用权,在宅基地上盖多大的房子自己也有很大的自主空间,土地性质、来源、付费、使用权年限、建筑规划要求都不相同的土地显然不是同地,当然不会同权。只要规划允许,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设商品房进行出售,又或者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设商品房出售,是作为所有权人行使自己权利的应有之义。但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不应该是因噎废食,继续维护和维持剥夺农民权利、歧视集体产权的制度,而应当是: 首先,归还农民对于土地的所有权,赋予其所有权应有的财产内涵,然后通过权利去对抗权力或资本。这样既顺利地实现了进城农民市民化,又使留在乡村的农民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缩小了城乡差距,走出了城市化和农村现代化良性循环的道路。事实上,在任何法治国家,土地权利的行使和处分都不是完全自由的,而是受到法律和土地规划限制的。
如何改革呢?首先,要取消农村宅基地的无偿分配制度,如果某户农民需要更多的宅基地,应当通过市场购买,不能再无偿取得。禁止农村住宅交易仅仅是政府的政策,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小产权房交易一律禁止的强制性规定。按照改革思路,未来法院将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
所以说,计算法官员额,最重要的是要根据案件数量所耗费的工作量,需要多少人力成本等因素来考量。●这次改革最大的变化是涉及了体制问题。这次涉及体制问题,特别是人财物由省级法院统一管理,这是体制上的一个重大变化。在选择法官员额时,不能简单地论资排辈,要根据法官的业务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品德来选拔。
)比例计算需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复杂,涉及很多方面。所以,建立法官员额制度,一定要考虑地方实际,员额的设置一定要考虑法官职业群体的年龄结构,不同审级法院的要求,让年轻的优秀法官留在法官队伍里面。
法官最好有一些社会阅历,对社会、对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有一些最基本的体会。四五改革纲要亮点 ★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现在年轻法官感到忧虑的是简单地论资排辈和一刀切。我想,改革无论怎么改,最终的目标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新京报:过去的法官成长模式有哪些不足? 贺小荣:长期以来习惯于师傅带徒弟式的法官培养方式。新京报:改革过程中,如何保证让最优秀的法官进入法官序列中?这方面有没有制度保障? 贺小荣:这方面现在正在各地试点和探索。上级法院主要从下级法院选才 逐级遴选制度解决优秀法官晋升通道问题。★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晋升至较高法官等级。
一个23岁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可能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大学生,但很难马上就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上网 法院工作全环节公开可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
法官多数是从书记员干起,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让法官熟悉法院工作的基本流程,便于从资深法官中学到更多的司法经验,但其弊端是缺少科学分类、内部封闭,下级法院和社会上优秀的人才难以进入上一级法院。这些都是公众对于当今司法最关心的问题。
法官选拔不会搞一刀切 选法官时要根据业务水平、能力、职业品德来选拔。当然,法官优秀与否还要通过办案来体现。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执行信息公开,法院工作的全环节公开可以让当事人全程了解案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一个人从考到法院当书记员,由书记员慢慢升到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最后成为副院长。★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在审判一线。在四五改革纲要中,对于法院自身的改革做了更加细化的分解和延伸,法院人事管理改革、主审法官制度改革、司法公开制度改革都在本轮改革中有所体现。
基本上,设置时主要参照当地的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情况、案件数量这三个条件,另外还包括经费装备、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交通环境条件等方面,这些都与员额比例的设置有一定关系。与此同时,由于部分年轻法官担忧职位不保,离职潮的涌动成为近期社会关注的焦点。
★推动在知识产权案件较集中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来源:新京报 进入专题: 法官员额制 。
过去的法官培养模式是相对封闭的、缺少上升通道的,是内部封闭、内部生成、内部培养的一个蜂窝状的法官培养制度。新京报:对普通法官是否会设定相对固定的晋升期限? 贺小荣:法官等级的晋升应当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期限,特别是对于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普通法官以及工作在审判一线的基层法官更应当强调定期晋升的重要性。
这项制度目前正在几个试点省市进行探索,有些细节还有待完善,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它对于去除上下级法院的行政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法官员额制度,一定要考虑地方实际,员额的设置一定要考虑法官职业群体的年龄结构,不同审级法院的要求,让年轻的优秀法官留在法官队伍里面。★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统管不会造成法院系统行政化 省一级设法官遴选委员会,法官不由上级法院决定。
办的案件在法院内部,在业内能不能得到同行的认可,这些都是一些重要的考量因素。此次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另一方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上,新一轮改革明确要求上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应当公开说明理由,这比过去要求更加严格。新京报:在人财物省级统管这个问题上,有人担心这会造成省级法院的权力过大,加剧法院系统内的行政化,你怎么看这种观点? 贺小荣:我觉得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现了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司法公开是防止上下级法院行政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新京报:本轮司法改革受到普遍关注,作为纲要起草的主要参与者,你认为此次改革的核心是要解决哪些问题? 贺小荣:本轮改革可以说是历次司法改革中力度最大的一次。
员额比例不固定各省单独确定 主要根据当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案件数决定法官数量除受资源供给能力的限制外,面向全体社会保持开放的结构。这种不平等来自于规则的预先设定以及广而告之,社会中的各个主体基本上能够平等参与购买。普适宽泛意义的平等观念在中国并没有完全扎下根来。
一个名校的校长犹是如此不堪,何况平民匹夫,那个社会的等级之严,特权之甚,由此可见一斑。中国传统上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1949年建国后行政吸纳社会,权力等级覆盖社会的所有方面。
现代意义的平等表现为无差别、按比例两种情形。当下机场、车站、银行、餐厅等处的vip特权,除部分因身份而获取外,其余均来自于金钱的购买,但社会却对此能够平静的接受,个中原因颇值得体悟。
合理的级差取决于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和文化心理等多种因素,是一个相比较而存在的状况。因此,一个常态而又平和的社会,社会主体在私领域的不平等,只要隐而不显且不妨害他人,则应被容许。